大石街执法人员开罚单!电动车进楼入户将承担法律责任
2022-07-05 22:3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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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7月1日起,新修订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正式施行。其中明确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单位将被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个人将被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实施办法》共8章51条,主要针对近年来出租屋、居民住宅小区等区域亡人火灾多发及电动车辆违规停放充电导致亡人火灾频发等一系列直接关涉群众消防安全利益的主要和突出问题,做出多项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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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队开展“七进”消防宣传活动




案例一:

7月份,大石街综合行政执法办对位于大石街会江村一出租屋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出租屋某租客将电动车摆放在消防通道上,且占用该出租楼唯一的疏散通道,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执法人员依法对其占用消防通道进行立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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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5月份,礼村一出租屋1楼租客将电动车电池摆放在室内违规充电着火引起火灾,无人员伤亡。大石派出所依法对该出租屋租客过失引起火灾违法行为,给予行政拘留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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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小知识】

《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建筑物或者场所出租使用的,出租人应当确保出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符合消防安全条件。并且出租人与承租人应当以书面形式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责任;未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出租人对公用的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建筑消防设施等进行统一管理,承租人对承租的建筑物或者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责;属于多产权建筑的,相关的产权人、使用人应当共同确定或者委托统一管理单位对消防安全实施统一管理。


《实施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携带电动车及电池进入室内充电和进入电梯轿厢的,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单位将被处1000元至5000元罚款,个人将被处500元至1000元罚款。


《实施办法》还增加规定公民应当掌握必要的用火、用电、用油、用气和燃放烟花爆竹等消防安全常识,推动群众参与“全民消防”。可关注广州消防微信公众号,点击学习平台完成注册学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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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大石消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