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八小时调解,耐心促和谐,洛浦司法所成功调处一宗死亡赔偿纠纷
2021-03-11 15:25:48








洛浦快讯:

3月5日,洛浦司法所充分发挥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第一道防线”作用,通过以法为基、以情动人、以理服人的调解方式,连续八小时,终于成功调处一宗死亡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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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缢身亡现矛盾,多方索赔起纷争



2021年2月28日21时许,洛浦派出所接报,洛浦街珊瑚湾畔映涛径某房有一男子上吊自杀。死者余某,男,29岁,湖南岳阳人,任职广东XX金融投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3月5日下午,余某家属要求公司赔偿90万元,得不到回应后,在公司门口聚集并声称要进一步向上级反映。


洛浦司法所接到通知后,迅速反应,立即与民警前往现场进行调处。在听取家属诉求的过程中,余某的女友刘某赶来,要求公司对自己进行赔偿,她对调解员说余某由于赌博欠下约81万元又要求刘某向多家银行信用卡套现20万人民币。余某由于无力偿还,留下遗书要求公司把自己未结算的项目提成留给刘某用作还款,然后上吊自杀。


公司坚持余某的死亡不属于工亡,且其负责的项目未完成,是否有提成、提成金额多少尚未确定,同时余某还欠公司个人债务10万元。所以公司拒绝向家属和刘某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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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清思路定方案,专业分析赢民心



面对多方的索赔要求,洛浦司法所的调解员冷静分析,理清工作思路,制定初步调解方案。


一是余某是因自身参与网络赌博欠债后无力偿还留下遗书在公司办公室自缢身亡,根据劳动法律法规,不属因工死亡不应按工亡赔偿标准计算。


二是余某遗书中所述的项目提成由于无法确定具体金额,在实际支付上存在困难。


三是公司没有为余某购买社保,存在过错。


建议三方围绕补偿金额和支付方式充分协商,解决纠纷。余某家属、刘某和公司三方听了调解员的分析后都表示接受调解,并信任调解员能不偏不倚组织调解,原本吵闹不停的场面终于得到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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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分歧陷僵局,分隔调解终成功



一方面由于公司、刘某与余某的债务问题及余某亲属要求赔偿的问题错综复杂,三方意见分歧很大;另一方面余某亲属和刘某情绪激动,双方开始互相指责,导致调解一度陷入僵局。


对此,调解人员果断将三方隔离,缓和气氛,平复情绪,防止事态恶化,并分别反复进行谈话疏导,进行相关法律知识普及。调解员向公司讲解了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原则,向刘某分析了遗产和遗嘱的法律规定,为家属详细解释工伤赔偿法律标准。建议他们以法为基,以理为据,以情为重相互体谅,相互理解,和谐解决问题。


经过8小时的连续调解,各方纠纷的意见慢慢趋于一致,最终该公司同意向家属补偿18万元、向刘某补偿17万元并免除了余某的10万元债务。三方当事人当场签订了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该起纠纷得到快速圆满化解。三方当事人对洛浦司法所调解员废寝忘食、连续奋战的工作精神表示感谢。





————————普法链接————————


员工自杀,公司是否要赔钱?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68条规定,“如果是因家庭纠纷和其他生活问题而自杀者,可比照劳动保险条例第十四条非因工死亡的规定处理。”


《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粤劳薪[1997]115号)第十条,“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本案中,死者自缢身亡,可纳入非因工死亡范畴,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保,存在过错,遗属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由公司承担。调解员反复向公司负责人解释相关法律规定,做通工作,最终,公司负责人同意免除死者生前债务,并向遗属支付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和人道主义慰问金共计人民币35万元。


图片由通讯员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