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钟村08 | 钟村一大学生因从事非法获取、出售个人信息被判刑!
2020-09-20 22:09:35


随着网络化和信息化建设的不断深入,

层出不群的数据泄露和网络安全事件

也给个人信息和隐私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在巨大的商业利益驱使下,不法分子通过数据盗取、信息盗用、网络钓鱼、电信诈骗等一系列非法手段,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及隐私,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和负面社会影响。


以下案件被告人张三(化名)

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大学生,

由于法律意识淡薄,

为了谋取非法利益,

通过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出售,

法院对张三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



案情简介


钟村街坊张三(化名)大学毕业后待业在家。李四(化名)在广州市注册成立X公司,并从事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予以出售获利的业务,通过招聘,张三成为李四的X公司的行政财务部负责人。张三和X公司其他多名“员工”虚构贷款产品“无限贷”,通过网络在各类贷款超市推广,吸引被害人注册登记,以此骗取包括被害人姓名、地址、手机号码、紧急联系人、芝麻积分、通讯录等个人信息,储存至金融数据平台的后台数据库中,再将上述非法获取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给王五(化名)等人用于非法放贷和恶意催收,从中牟取非法利益。张三作为为X公司的行政财务部负责人,负责推广商推广“无限贷”广告费的支付以及为公司介绍借条公司。



判决结果


张三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关于个人信息的表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五条 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


(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

(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

(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