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修订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规定,免收垃圾处理费的群体扩大了
2019-12-26 18:51:32

                                                                         



近日,记者从广州市政府网了解到,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制定了《广州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下称《通告》),并对有关内容进行了说明:        





一、制定《通告》的目的


广州市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处置。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对提高生活垃圾处理和环卫保洁水平起到了积极作用,为创造“干净、整洁、平安、有序”城市环境提供了保障。本《通告》作为我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费依据,可确保该项收费工作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二、制定《通告》的依据


01

《广东省城乡生活垃圾处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城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02

《广州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第五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和清洁卫生费。”

03

《广州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缴纳生活垃圾处理费。”第二款:“本市按照谁产生谁付费、多产生多付费的原则,逐步建立计量收费、分类计价、易于收缴的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三、《通告》的主要内容


01

规定生活垃圾处理费的专款专用。明确生活垃圾处理费专项用于生活垃圾的处置。

02

规定了生活垃圾处理费的收取主体和使用主体。明确由环境卫生专业服务单位负责收取后上缴至本区财政管理使用,与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费一并收取。

03

规定了收取对象。收取对象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内(不含农村地区)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个体户、居民户和暂住人员。

04

规定了收费标准。





四、《通告》的新举措


《通告》延续了原《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收取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通告》(穗府规〔2017〕11号)的内容,本次修订主要制定了两项新举措:


完善了收费对象,将社团组织纳入收费范围;

扩大了减免受益群体,将享受免收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群体从“持有效《低收入困难家庭证》的居民户”修改为“持民政部门核发的最低生活保障证,低收入困难家庭证以及特困供养证的困难群众”,使受益面得到了扩大。